权力基本编码 | 000717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24014675527E400071700700001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60724739153187J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其他 | 大余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 19天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工作日均可受理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联办机构 | 居委会及社区管委会 | ||||||
服务主题分类 | 住房保障 | ||||||
权限划分 | 第一档:在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第二档:在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大余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家庭中应至少有一人在城区连续稳定工作(未达到我县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 ||||||
行使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第一档为6元/平方米·月·人;第二档为3元/平方米·月·人。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未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ShiTiDaTing,GFT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